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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

时间:2023-11-0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高校资讯 文档下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遵守学校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配合学校进行调查核实,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2. 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成长;

3. 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品质;

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 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保护学生的权益。

第四条 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懒散教学,不尽职尽责;

2. 虚报学生考试成绩或其他学业信息;

3. 涉嫌教育强奸、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对学生进行体罚、非法惩罚等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以权谋私,以学生为对象进行不正当的交往;

6.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 对于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学校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2. 核实后,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措施;

3.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内蒙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遵守学校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配合学校进行调查核实,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管,定期组织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意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教师个人档案中,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