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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

时间:2023-09-0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高校资讯 文档下载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文化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泰安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范围 1. 泰安市各县(市、区)可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绘画、书法、戏剧、摄影等艺术类培训机构。 2. 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资质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 1. 校外培训机构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并能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 2.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艺术素养。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4. 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搞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良行为。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1. 泰安市教育部门及文化艺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备案、评估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规操作或教学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被取消备案资格。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要求 1. 校外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应真实、准确地介绍自己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2. 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资料应符合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不得涉及虚假广告、教育类传销、负面竞争等不良行为。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