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转入生。以上为《关于做好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入江苏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管理办法的原文内容。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入江苏认定工作的通知》,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认定标准
1. 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入江苏的,应符合江苏省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要求,即各科目成绩合格。
2. 转入生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单科成绩不低于江苏省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平均分;
(2) 每一门学科的成绩不低于相应学科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要求。
二、认定程序
1. 转入生在申请时应提供外省高中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盖章或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
2. 接收学校在收到转入生的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验收。
3. 核实认定期限为10个工作日。认定结果将通过接收学校向转入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发放认定通知书。
4. 若转入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接收学校提出复查申请。接收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转入生。
三、其他事项
1. 转入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转入生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纳入接收学校的日常管理,并与接收学校的评价考核挂钩。
3. 外省学生转入江苏后,应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参加高考,并按照江苏省高考报名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
以上为《关于做好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入江苏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管理办法的原文内容。如有变动或更新,请参阅最新的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