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幼儿园,相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为城镇小区居民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幼儿园,由城镇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开发商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需求。
第五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依法享有与一般公办幼儿园相等的权益,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依法制定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幼儿园场地面积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容纳合理数量的幼儿。
(二)幼儿园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教室、活动室、安全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幼儿园应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备。
(四)幼儿园应当具备完善的教育教学设备、教材资料等教学资源。
(五)幼儿园应有正常的教学运行计划,制定各类教育活动并按时进行。
第八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申请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九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具备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幼儿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等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联系制度,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五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幼儿园,相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