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高校资讯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原文(征兵政治考核办法)

时间:2023-10-0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高校资讯 文档下载

第四条征兵政治考核实行综合打分制。书面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第八条征兵政治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拔入伍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第十条征兵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由考核部门向考核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十一条地方征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兵政治考核的整改机制,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原文(征兵政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兵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兵政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认同度、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兵役意识和纪律观念等。

第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面试考核两部分。书面考核主要通过相关考试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核则通过面试官与征兵者进行互动交流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实行综合打分制。书面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核合格标准为总成绩达到或超过设定分数线。

第五条 书面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国家安全和国防知识、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等。

第六条 面试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政治思想认同度、对兵役义务的认识和态度、纪律观念等。

第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根据相关要求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征兵政治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拔入伍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第九条 征兵政治考核过程中,应当保证公正、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或歧视。

第十条 征兵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由考核部门向考核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地方征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兵政治考核的整改机制,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