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生考试成绩的统计、审核和公布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结果的真实、准确。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规定考生的缺考和违纪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优化选拔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教育对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硕士研究生教育法规定进行招生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以培养创新人才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强化实践训练和创新实践环节,加强对学生的科研指导和学术导师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科学、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时间、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程序、录取办法、入学管理等事项,应当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以及各高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工作机构或者组织专门的招生工作人员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生 计 划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应当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高等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设置各学科、专业和领域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国家人才需求、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因素制定,注重培养各类创新人才和应用性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效果。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应当经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规模和专业设置情况,合理分配招生计划,指导和监督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和 考 试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应当参照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应当充分保障报名者的知情权、选报权和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公平进行。招生考试应当综合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科研能力,不能片面追求分数和学历。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应当确定科目和考查内容,并向社会公告。招生考试成绩的统计、审核和公布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提供必要的报名咨询和指导,并保障报名渠道的畅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考生的报名意愿,不得强制报考或者限制报考学校和专业。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规定考生的缺考和违纪违规处理措施。考生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或者妨碍他人参加考试。
第四章 录 取 和 管 理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应当按照考生的招生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执行。录取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工作应当公开,招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守信用、守法规的原则,严禁索取或者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入学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和高等学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关学籍和学历待遇。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学校应当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并加强对科研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名注册、学科划片、学位审核和认定制度,在硕士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和学术诚信监督。
第五章 监 督 和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发现和纠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联系方式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对于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