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向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四条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法违规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有权举报,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升培训质量,推动全市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以非学校为主体从事艺术、音乐、舞蹈、才艺、书法、美术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洛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向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批或者暂停审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申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者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申请机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
第八条 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到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执照和办学资质;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师资队伍,包括专业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四)制定健全教育教学计划和考核评价制度;
(五)明确学生收费标准和退费政策。
第十一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培训质量、教师队伍、学生数量以及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警告;
(三)处以罚款;
(四)暂停或者撤销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对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法违规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有权举报,洛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